鄒雯涵.報導
租屋前先了解市售的房屋租賃契約版本多偏向房東權益,較不利房客,一旦租賃期間發生狀況,房客權益可能受損。因此,簽約時除了仔細閱讀條款,也可和房東討論特殊狀況的處理方式並增列於合約,避免雙方意見紛歧。

 

 

 

 

可於簽約時要求房東提供權狀影本確認是否為屋主,如果是二房東,請其拿出租賃契約,檢查原房東是否同意轉租。房客要確認屋內家具是否完好,最好在合約裡寫下明細或是拍照存證。

 

租屋法律小知識

 

★《土地法》99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
→如果房東要求房客支付3個月押金,房客可要求將押金降低為2個月。
★《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由出租人負擔。
→如果租約沒有特別說明,熱水器壞掉、馬桶不通都可以要求房東修理
★《民法》第430條: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催告出租人修繕。
→如果熱水器壞了房東遲遲不修,房客可以自行修理後要求房東支出修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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