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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三節 債之效力
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1.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2.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3.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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