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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三節 債之效力

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9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1.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2.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3.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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