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以多年的積蓄買了一棟房子作為養老用,並租給某大學生小朱,當時看小朱一副斯文模樣,就放心地簽了一年的租期,沒想到小朱經常帶朋友回來「開趴」,把房子弄得亂七八糟,
老王很心疼,但是租約還沒到期,也無可奈何,好不容易租期一滿,老王馬上告訴小朱不願意再把房子出租給小朱了,
沒想到小朱竟然說,除非支付一筆「搬家費」,否則他就要繼續住到底。
老王很生氣,沒想到小朱竟然有這麼無理的要求,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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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人問到關於租賃糾紛問題,尤其是租約到期後,房東不願意續約,但是房客卻賴著不走,讓當房東的很傷腦筋,究竟應循何種法律程序來保障房東的權益呢?
依照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因此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房東,不得擅自拖延,或是藉口向房東要求搬遷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因此房東對於賴著不走的房客,一定要積極行使法律上權益,立刻表示不再續約的意思,否則就會喪失自己的權益。
例如:在租約到期前就告知房客不再續約,或在租約到期後立即表示要將房屋收回(為了訴訟上的舉證,最好以存證信函寄送給房客,存證信函範本在德鄰租屋部落格中提供)。
如果房客拒不搬家,房東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遷讓房屋。這類的訴訟屬於「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
還有一種情形也是經常發生的,就是遇到不負責任的房客,他可能把房子的設施破壞,或欠下大筆水、電、管理費後,在租約到期後,房屋空著,就「跑路」了,不敢來取回押金。
這時候房東通常會很擔心,如果擅自闖進去清理房客的物品,搞不好房客回過頭來反告房東「侵入住宅」或「毀損」罪,其實您並不用擔心,因為在租約到期後,房客人本有返還房屋給房東的義務,房東自然可以直接進入自己的房屋內,
若您真的擔心會有法律上問題,建議您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房客,定期限請房客搬走,在進入房屋時委請管理員、里長伯或警察等陪同,並將屬於房客物品整理妥善,就可以免除違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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