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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3日12:11                 

              

【許淑惠/台中報導】中市賴姓男子3年前將一棟透天厝出租給張姓房客,5個月後,房屋突然發生大火,而且燒毀三棟鄰屋,賴男挨告且遭求償,他喊冤指出,檢查房屋後才出租他人使用,火災起火原因不明,叫他負責還要賠償鄰居損失,他無法心服。
 
經台中市消防局鑑定因「電氣因素」引起火災的可能性最大,由於起火點在和室的天花板處,故不排除是天花板上的電源配線電氣短路而引燃火災,台中地院認為,賴男購入房屋己有10年,應注意檢查房屋的電線電路是否合於安全使用,張姓房客僅租屋5月,無法了解電路問題,故依公共危險罪判賴男4月刑期,得易科罰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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