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租金補貼?

答:為了協助沒有能力購屋的家庭居住於合適的住宅,政府提供「租金補貼」;申請人須先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核定後,有租賃住宅事實者,政府按月補貼租金最高4,000元,補貼期間為1年,以減輕租屋負擔。

二、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20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下列金額,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家庭年收入

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臺北市

148萬元

51,779元

高雄市

97萬元

41,615元

新北市

144萬元

41,412元

臺中市

96萬元

36,061元

臺南市

95萬元

35,854元

基隆市

97萬元

35,854元

桃園縣

144萬元

35,854元

新竹縣、新竹市

148萬元

35,854元

嘉義市

95萬元

35,854元

臺灣省(臺灣省轄市、桃園縣、新竹縣除外)

88萬元

35,854元

金門縣、連江縣

88萬元

30,793元


三、哪些情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答:(一)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接受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

  (二)國民住宅承租戶、九二一震災新社區承租戶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

  (三)租賃住宅為違法出租之國民住宅者(不含依「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興建之國民住宅)。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四、若經查核民眾原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因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仍可申請租金補貼嗎?

答:可以。

五、今年(101年)什麼時候開始受理申請?

答:自101年7月31日受理申請至101年9月10日止。若當年度受理截止時,申請戶數未達計畫戶數,本部得視辦理情形調整各直轄市、縣(市)之計畫辦理戶數或辦理第二次公告。

六、今年(101)年計畫辦理多少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獲得補貼嗎?

答:(一)101年度計畫辦理24,000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辦理戶數請看「101年度租金補貼辦理戶數」(附件一)。

  (二)本補貼是採用「評點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如果超過直轄市、縣(市)的計畫辦理戶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依申請人的收入、是否具弱勢條件(如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老人、單親家庭、原住民、重大災害災民、重大傷病者等)、家庭成員人數、申請人年齡、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等因素來評點(評點基準請看附件二),依評定點數高低的順序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

七、已獲得100年度租金補貼者可否再提出申請?

答:可以,但會酌予減分。申請案若經核准,於100年度補貼期限屆滿後,始核發101年度租金補貼。

八、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者,可否再提出申請?

答:可以,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函後,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九、申請書要到哪裡索取或下載?

答:(一)可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索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地址及電話請看附件三)。

十、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

答:採書面申請方式(申請流程詳附件四),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第十一題規定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地址及電話詳附件三)。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3日。

十一、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1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或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且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5.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6.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八)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及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倘該外籍或大陸人士,確無居留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因考量並無共同生活之事實,採行原則如下:
1.申請人已年滿40歲,且戶籍內僅有該外籍或大陸人士者,得以單身身份受理申請。申請人若未年滿40歲,則以未檢齊相關文件,駁回其申請。
2.申請人符合家庭條件,惟其一成員為外籍或大陸人士,且確無居留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可免查核該員之所得及資產,亦不列入人口數計算。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申請租金補貼者,若其為之前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予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十二、申請租金補貼應檢附之租賃住宅建物登記謄本,除了向房東索取外,還有甚麼管道可以取得呢?

答:申請人亦可自行至各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之建物登記謄本,該類謄本無需建物所有權人親自申請。

十三、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政府如何審查?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答:(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在受理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1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的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租金補貼核定函」。

  (二)申請租金補貼如果因為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就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應將抽籤結果通知並發給中籤戶「租金補貼核定函」。

  (三)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為審查依據。

十四、政府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核撥租金補貼程序為何?

答: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依下列情況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一)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附齊第8點之文件,其租賃契約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仍為有效者,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1年。

  (二)申請時未檢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租賃契約影本或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者,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租賃契約應補件者,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2個月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未備齊者,予以退件。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1年。

  (三)以掛號郵件寄達者,以郵戳日期為憑,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3日。

十五、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如何處理?

答:(一)受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者,補貼戶應於2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1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則停止租金補貼。

  (二)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

  (三)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仍以補貼1年為限(按月核撥1期,總期數為12期)。

十六、租賃之住宅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答:(一)租賃的住宅應坐落於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

  (二)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合法房屋證明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不在此限。前開文件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則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四)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不違反租金補貼政策意旨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十七、租金補貼合格戶若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可以繼續獲得補貼嗎?

答: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其戶籍應一併遷移至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並應於遷居後後二個月內,檢附本規定第8點第1項第7款建物登記文件(擇一即可)、租賃契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得繼續受領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未符資格,取消補貼。

十八、持有無法居住之共有住宅,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三)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為考量平等原則,申請人持有之公同共有住宅,亦屬前項共有型態之一,適用相同之處置或待遇。但共有之住宅屬同一住宅,且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持有自有住宅。

十九、在什麼情況下會停止租金補貼?

答:(一)擁有住宅。

  (二)停止租賃住宅,且未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0點第1款規定辦理者。

  (三)受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逾2個月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第十一點規定)。

  (四)申請人家庭年收入超過當年度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以上者。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五)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六)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2項以上。

  (七)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之返還期限,最遲以一年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當事人之經濟狀況以分期付款方式繳還。返還溢領之租金補貼不予計算利息。溢領租金補貼者,雖已協議返還,惟返還過程中若未遵照協議而中斷返還者,則應停止補貼,俟正常返還後,方恢復補貼。

二十、申請人的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由誰查核?如何查核?

答:內政部營建署會將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申請案轉交財稅機關,請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的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後,再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二十一、應列入查核的家庭成員有哪些人?

答:關於申請戶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應列入查核之家庭成員包含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該分戶配偶需列入查核,且申請人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需列入查核。

二十二、申請條件第四點有關申請人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應低於一定金額,要如何計算?

答:(一)舉例A:
家庭年收入應低於88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應低於35,854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南投縣、家庭成員5人、家庭年收入合計為78萬元……符合南投縣家庭年收入低於88萬元之規定。
78萬元÷12月÷5人= 13,000元(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符合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35,854元之規定。

  (二)舉例B:
臺北市:家庭年收入應低於148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應低於51,779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臺北市、家庭成員2人、家庭年收入合計130萬元……雖未超過臺北市家庭年收入148萬元之規定;但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為 130萬÷12月÷2人=54,166元……超過臺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51,779元之規定,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十三、評點時,申請人具備哪些條件會獲得加分?加多少?

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將會加分(分數請看評點基準表,在第 頁):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平均每月每人收入在2萬7千元以下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40歲以上。
(四)原住民。
(五)單親家庭。
(六)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
(七)重大傷病者。
(八)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九)申請人生育子女數三人以上。
(十)三代同堂
(十一)家庭成員人數二人以上。。

二十四、評點時,申請人如果有哪些情況會減分?減多少?

答:申請人如果有下列情況,將會酌減分數:
(一)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並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減9分。
(二)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減8分。
(三)曾接受政府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減6分。
(四)曾接受政府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減4分。
(五)曾經或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減1分。
(六)曾接受政府興建、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減4分。
(七)持有40平方公尺以上之不動產(不含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納骨塔。) :減10分。

二十五、本補貼所稱的「單親家庭」定義是什麼?

答:單親家庭:指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其育有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成年。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二十五歲(含)以下仍在學者,惟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除外。

  (三)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

二十六、本補貼所稱的「重大疾病」是指什麼疾病?

答: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

二十七、本補貼所稱的「三代同堂」定義是什麼?
答:指申請住宅補貼時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滿一年者。

二十八、同一家庭可以申請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二種以上的補貼嗎?

答:(一)不可以。

  (二)同一家庭同一年度只能由一人就「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三種方式擇一申請;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駁回其全部申請。

二十九、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辦理國宅貸款、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1兆8千億元優惠房貸或其他政策性房屋貸款,可以再申請本項補貼嗎?

答:不可以。

三十、如果持有非住宅之不動產(例如土地、辦公室、店舖等)可以申請本項租金補貼嗎?

答:可以提出申請。持有40平方公尺以上之不動產(不含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或納骨塔)者,在評點時會酌予減分(減10分)。

三十一、如何認定租賃的房屋是「住宅」?

答:(一)民眾可檢附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其中一種文件供縣市政府審查。

  (二)若租賃之住宅屬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無建物登記騰本等文件者,申請人可請出租人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土地坐落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建築管理單位,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1.建築執照
2.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完納稅捐證明
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戶口遷入證明
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三十二、除了租金補貼,政府還有辦理其他的住宅補貼嗎?

答:政府除了對無力購屋的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外,對於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家庭,亦提供「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擁有需要修繕的老舊住宅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辦理這三項住宅補貼,期望能協助國民居住於合適的住宅。

三十三、家庭暴力之受侵害者及加暴者共同持有一戶住宅或僅加暴者持有住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受侵害者需與加暴者分居,且另行租賃住宅者,可否申請租金補貼?

答:(一)可以。但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二)前項家庭暴力之受侵害者申請租金補貼時,視為無自有住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申請人經查核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三十四、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若向租金補貼之機關要求提供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資料,租金補貼之機關會提供嗎?

答: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三十五、關於本租金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答:(一)諮詢服務專線:(02)2192-7171
語音專線:(02)8771-2644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電話及地址請看附件三。

  (三)內政部營建署 電話:(02)8771-2345
地址: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網址 http://www.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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