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五節 租賃
第443條 轉租之效力(一)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444條 轉租之效力(二)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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